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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日期:2017-10-25 10:56:19  发布人:xsc  浏览量:130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习、工作、生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内容及办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

1.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素质、实践与创新能力四个方面进行测评,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思想品德素质占20%、学习成绩占50%、身心素质占10%、实践与创新能力占20%。另设有加分和扣分项,加分项合计不超过10分,扣分项合计不超过6分。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素质成绩×20%+学习成绩×50%+身心素质成绩×10%+实践与创新成绩×20%

(二)具体测评办法

1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分100分,权重20%。加分项上限20分,即折算后不超过4分;扣分项上限30分,即折算后不超过6分)。

1)根据本人表现,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分:①无偿献血一次,加5分,义务捐献造血干细胞加10分;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好人好事等),受到各二级学院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学校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市级、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每次分别加34分;③在本年度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的,该集体(如班级或寝室)成员,视其贡献大小,可加1-3分;④共青团员加1分,中共党员加3分;⑤发现宿舍或校园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的,视其贡献大小,可加1-3分;⑥其他情况下,由于表现突出需要加分的,由各二级学院制定细则,经学生处同意,可加分;因同一事件或相同原因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取最高等级加分,其他情况可累计加分。

2)有下列情况的,应当酌情扣分:①无故旷课的,每学时扣2分;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②学习态度不端正,抄袭作业或不交作业的,每次扣1分;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扣5-20分;③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④卫生值日无故缺勤的,每次扣2分;所在集体的文明卫生被评为差的,每人每次扣1分,主要责任人扣2分;⑤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2-10分;⑥违反教室、阅览室、实训室、学生公寓、食堂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10分;⑦学生干部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10分;⑧本学年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受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5分,受记过处分的,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扣30分。

2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权重50%

学习成绩由考试课成绩、考查课成绩实习等成绩组成。

1)学习成绩的分值按学生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的期末平均成绩×50%计算。

2)学生的必修课、限选课应纳入综合测评,若相应课程因不及格在当学年内重修,应按初试成绩占70%、重修成绩占30%的比例计入综合测评,跨学年重修的不计入综合测评;缓考成绩按总分计入综合测评;若因特殊原因并经学校允许未参加考试而于学年内取得重修成绩的,应按重修成绩的90%记入综合测评。

3)按五级计分法出具成绩的,优、良、中、及格分别记90807060分,不及格计0分;按两级计分法出具成绩的,合格记60分,不合格记0分。

4)要求一年级通过海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一级考试的,其当学年计算机过级成绩记入二年级开学时进行的综合测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的计算机过级考试成绩不再计入综合测评。

3身心素质测评(总分100分,权重10%

身心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体质健康状况严格按公共课教学部测评的成绩评定,占身心素质总成绩的50%;心理健康状况分优、良、一般和较差四等,分别记90806045分,由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评定,占身心素质总成绩的50%

身心素质成绩=体育健康状况达标成绩×50%+心理健康状况评定成绩×50%

4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总分100分,权重20%;加分项上限为30分,即折算后不超过6分)

以学生实践经历、实际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

1)科技竞赛与论文

参加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全国

10

8

6

3

省级

8

6

4

2

市级

5

3

2

1

校级

4

2

1.5

0.8

院级

2

1.5

1

0.6

说明:

① 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② 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③在国家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参照全国一等奖加分;在省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参照省一等奖加分;在本校以外的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参照表④校级一等奖加分;在本校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④校级一等奖加分。

④ 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2)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教学科研处审定,可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10分。

3)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职业技能、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能力。

表① 非英语专业的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值

      加分

年级

非艺术专业

艺术类专业

B

A

四级

六级

B

A

四级

六级

一年级

5

7

10

15

6

8

12

17

二年级

4

6

10

15

5

7

12

17

三年级

3

5

9

15

4

6

11

17

表② 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值(85分为优秀)

非艺术类专业

艺术类专业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一年级

2

4

7

10

12

15

3

5

8

11

二年级

1

3

7

10

12

15

2

4

8

11

三年级

1

3

7

10

12

15

2

5

8

11

表③ 英语专业、计算机专业学生等级考试加分值

   加分

年级

英语专业学生过级加分

计算机专业学生过级加分

四级

六级

二级

三级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一年级

5

10

5

7

8

10

二年级

5

10

5

7

8

10

三年级

4

10

5

7

8

10

表④ 各种知识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征文等活动加分值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全国

8

6

4

2

省级

5

4

3.5

1

市级

4

3

2

0.8

校级

4

3

2

0.8

院级

3

2

1

0.5

以上“技术技能”表①-④中的说明部分参照科技竞赛与论文加分的说明执行。

4)对于获得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通过自学考试的学生,可参照下列办法加分。

学生每获得一门职业技能证书,根据所获证书级别,按初、中、高三个级别,分别加246分;学生每通过一门自学考试可加2分。

5)组织管理能力

对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学生干部包括班级以上干部(含寝室长),考核分为优、良、称职、不称职四等,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干部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各等级加分值如下:

等级

称职

不称职

分值

5

3

2

0

若被评为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的,加分标准分别为246810(此项以最高分计,与考核等级不重复加分)。

6)文体特长

各类文体竞赛加分值如下:

破记录

全国

10

8

7

6

5

4

3

2

1

省级

8

6

5

4

3.5

3

2.5

2

1.5

市级

5

4

3

2.5

2

1.5

1

0.8

0.6

校级

5

4

3

2.5

2

1.5

1

0.8

0.6

院级

3

2

1.5

1

0.5

若所获得的奖励为等级制,按“科技竞赛与论文”加分标准加分,若属团体获得相应奖励的,个人加分按以上标准减半,不重复计个人名次分值。

7)参加集体活动

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每次分别加0.512分,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活动的,每次加3分,在活动中获奖的加分标准原则上按表④执行,学生在同一活动中不重复加分。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教务干事、学生干事、辅导员(兼职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监督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开展过程。

(二)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1.各学院同时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在领导小组之下成立由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兼职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辅导员评价占40%权重,任课教师占30%权重,学生占30%权重。

2.评议小组负责具体的民主评议工作,接受领导小组的管理与监督。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且非学生干部数不少于50%

(三)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领导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及其相关资料、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须在本学院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交学生处备案。

(四)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重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四、本办法中未能涵盖的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和加、扣分项,可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进行测评。

五、综合素质的测评务必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测评过程接受全体师生监督,对于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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