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各二级学院依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立的领导小组和评议小组进行助学金的审核评议工作。
二、助学金的类别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
一档助学金 3500元/人
二档助学金 2500元/人
(二)学校助学金 1500元/人
三、助学金的评选对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四、评选条件
国家助学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一)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学院的前35%,单科考试课成绩不低于60分(含体育),考查课成绩合格。
(二)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或在学校及以上组织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
(三)一年级新生可根据高考成绩和入校后的表现认定。
学校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参照“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执行,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可放宽至所在二级学院的前50%。
五、“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主要资助对象是家庭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种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界定为特殊困难情形,享受第一档“国家助学金”。
六、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递交申请表。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校招生办每年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随同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每学年结束前各二级学院应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二级学院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应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递交的上述两个表格,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规定“五”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形的学生,确定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必须根据学校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分配指标,等额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答复仍持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调整。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明显变化情况,以保证学校各类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不予评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一)有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有两门课程(含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
(三)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四)有意拖欠学费者。
十、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不得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十一、“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名额分配,按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十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定,提出享受各类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十三、各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类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四、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修改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