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鼓励和引导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6〕113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对象和范围
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
(一)本通知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本通知所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是指海南省的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以及三沙市所辖地区。
1.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五指山市、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等10个市县。
2.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包括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记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屯昌县南坤镇,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民族乡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三亚市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三)本通知所称“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是指毕业生毕业当年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不间断工作满3年(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的情形。
二、申请代偿的佐证材料
(一)申请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要提供就业佐证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单位录用证明)、连续3年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
(二)申请创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创业满3年(含在孵化机构中创业的时间),需要提供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农村电子商务)的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并提供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向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海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连续就业或创业3年及以上的佐证材料原件。2020年,高校收集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从2021年开始,高校每年收集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二)学校初审。高校要按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收集的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各高校的就业部门和毕业生原就读院系要对学生的学制年限、学历层次、毕业时间、就业或创业的审查情况负责,财务部门要对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的审查情况负责,学生资助部门要对毕业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审查情况负责。各高校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2020年为11月21日前)集中报送至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省级资助部门审核。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审核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代偿资金拨付有关高校,各高校应在收到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并教育引导学生优先用于助学贷款本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关系到毕业生切身利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设立咨询热线,严把申请资格验证审核关,确保求资金精准、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要扎实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这项惠民政策的知晓度;要妥善处置投诉、举报等舆情,及时向有关人员解释原因、反馈结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密切配合。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配合高校做好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的调查和确认工作。在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后,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及时把尚未自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到期本息的学生信息告知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督促毕业生将代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全部助学贷款本息。
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咨询热线:66529459。
海南省教育厅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