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概况 >> 规章制度 >> 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 正文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日期:2025-10-30 10:55:29  发布人:xsc  浏览量: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公  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 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 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 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 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 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 诉申请书后的 10 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 书后的 15 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如遇受理的申诉案情复杂, 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延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 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 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 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 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 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意见,区别 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 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 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 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 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

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 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 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 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 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 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它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 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 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 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核发:xsc 点击数:0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