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琼教规﹝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10月进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学生代表、辅导员、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民主评议,学院和学校审核认定的规范程序。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优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7.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8.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可综合下列因素开展“一般困难”等级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3.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4.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5.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各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自行按照学生困难程度制订本学院认定指标和权重体系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二)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三)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具体由各学院界定。
第十条 所有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仅需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递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各学院首先组织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办法第七至第九条有关条例进行评议和认定。
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信息的隐私,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轮流坐庄的方式;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须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和落实。
学生本人不提交或不按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间要求提交《申请表》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三条 各学院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应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
对于拒绝提供或自愿放弃资助的,要查明原因,由学生本人做书面说明并签字,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送给学校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任何规定,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