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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2023-11-15 14:53:57  发布人:xsc  浏览量:0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琼教规﹝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对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10月进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学生代表、辅导员、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副处长以及各学院书记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双组长,干事、辅导员、任课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三)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学院认定工作组及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六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第七条 特殊困难等级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包括稳定脱贫、相对稳定脱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3.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优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

3.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具体家庭年收入、家庭年刚性支出的指标详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二)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三)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具体由各学院界定。

第十条 所有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仅需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递交《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各学院首先组织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办法第六至第八条有关条例进行评议和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馈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轮流坐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须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和落实。

学生本人不提交或不按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间要求提交《申请表》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号码、学籍号、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各学院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应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拒绝提供或自愿放弃资助的,要查明原因,由学生本人做书面说明并签字,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评议小组,按评议程序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任何规定,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修订)》(海工商学〔202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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