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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2023-11-15 14:55:20  发布人:xsc  浏览量:0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副处长以及各学院书记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双组长干事、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并监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向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提交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复审相关材料,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公布初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公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上报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向海南省教育厅上报评审结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能力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校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的前10%,同时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不得有挂科、缓考、补考、处分等情况。

若学生综合表现特别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个人或团体荣誉或表彰,则不受单科成绩限制,但不允许出现挂科、缓考、补考、处分等情况。

(三)若学习成绩或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3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

1.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5.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8000元/人/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暂行办法》(海工商学〔2019〕20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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