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商学〔2019〕15号 修订)
为了做好学校毕业生的离校和就业工作,既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又便于在校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毕业离校是毕业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和最后环节,是指导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前提。各院(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负责,认真指导,精心安排,确保全体毕业生安全愉快地离校,并顺利走上工作岗位。
二、在毕业生教育和毕业生离校期间,各院(部)相关教师要深入到毕业生中去帮助毕业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轮流值班的办法,安排专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工作。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和直属领导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毕业生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未经批准,毕业生一律不得擅自提前离校,否则暂缓发放毕业证。
四、毕业生离校时,各二级学院要协助宿管部门做好对其宿舍的检查验收和家具的清还工作。毕业生实习返校后,宿管科对毕业生宿舍的家具、电器进行清查。宿舍管理员将清查结果在宿舍公告栏进行公示。毕业生如有异议,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提出。如无异议,清查结果将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该结果作为毕业生费用清查的一项依据。
五、毕业生离校后,一律不准返回学生宿舍住宿。
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统一在毕业生离校的当天发给毕业生本人;对暂未离校的毕业生,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七、毕业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爱护公物,文明离校。学校将对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所犯各种违纪错误,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条例加重处罚。
八、对在离校期间犯有以下错误的毕业生,将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延期发放毕业证书并予以相应处分。
(一)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酗酒后伤人的;
(二)无理取闹,故意起哄,寻衅滋事的;
(三)扔砸物品的,破坏公物的;
(四)严重影响学校社会声誉的。
九、凡因离校期间受处分的毕业生,其处分材料全部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
十、凡破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并按学校的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