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琼教规〔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副处长以及各学院书记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双组长,干事、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并监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向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介绍有关情况,分配名额,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提交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三)复审材料。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并复审相关材料。
(四)公布初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上报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向海南省教育厅上报评审结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能力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校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的前50%,同时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不得有挂科、缓考、补考等情况。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是5000元/人/年。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任何类型的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暂行办法》(海工商学〔2019〕20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