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琼教规〔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副处长以及各学院书记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双组长,干事、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并监督学院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向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介绍有关情况,分配名额,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提交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三)复审材料。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并复审相关材料。
(四)公布初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公示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上报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向海南省教育厅上报评审结果。
第四条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申请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能力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校生方可申请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的前50%,同时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不得有挂科、缓考、补考等情况。
第七条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是4000元/人/年。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任何类型的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暂行办法》(海工商学〔2019〕20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