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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助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2023-11-15 14:58:15  发布人:xsc  浏览量:0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依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立的评审工作组和评议小组进行助学金的审核评议工作。

二、助学金的类别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

一档助学金:3800元/人/学年

二档助学金:2800元/人/学年

(二)学校助学金:1500元/人/学年

三、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原则上只限于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学生)。

四、评选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一)参评国家助学金,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优先考虑,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资助规定给予对应等级的国家助学金。

(二)参评学校助学金的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70%,单科考试课成绩不低于60分(含体育),考查课成绩合格。一年级新生参评不考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主要参考家庭经济情况,参评条件同上。

五、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递交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对本学院拟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身份、家庭经济情况、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学生名单以及申请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复审。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提交的材料,并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呈请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本学年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按时发放助学金。

六、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学院要结合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综合考量。

七、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不得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八、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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