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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职业学院走读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3-11-15 16:16:01  发布人:xsc  浏览量:3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走读生的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校住宿者,必须符合申请走读条件,且须按本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三条  申请走读条件

(一)患有传染病或严重神经衰弱等疾病不适宜过宿舍集体生活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身心不健康,需要家人陪护照顾,无法独自生活,不适宜过集体生活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条  提交走读申请表必须附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书、监护人签字的安全承诺书、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走读期间居住场所的住所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居委会或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成绩单。

第五条  走读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校外住宿相关材料,申请书必须有家长亲笔签署“同意走读”;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走读申请,对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给予填写《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三)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四)走读生申请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材料上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走读申请受理时间

(一)在校生走读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前一个月,逾期不受理;

(二)新生走读申请时间为规定报到注册期间,逾期不受理;

(三)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该学年床位保留住宿费不退。

(四)走读时间一般为申请走读时间至毕业时间。

第七条  走读生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走读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不做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事情,不从事任何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自觉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

(二)走读生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走读途中及住宿场所发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本人或家长可视具体情况报请居住地或事发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应告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三)不得以走读为由上课迟到、早退,不参加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因旷课受纪律处分的走读生,取消其走读资格;

(四)学生本人办理走读手续结束后应在暑假放假前一周内到所住楼宇办理退寝手续(不住宿学生除外)。逾期不办理住校注销及退寝手续的,视同住宿学生,并按住宿生收缴住宿费;走读期内取消走读的须书面说明,重新安排住宿;

(五)走读生提供校外住宿地详细地址与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做变更登记,定期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汇报走读情况;

(六)未满18岁的学生,除符合第三条的(一)、(二)款条件外,原则上不允许走读;

(七)走读生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走读期间,因向学校提供的个人资料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其利益损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二级学院是走读学生主管部门,辅导员是走读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把走读生的管理与教育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定期抽查走读学生的情况,每年对学生走读条件进行一次复核,定期与家长进行联系,共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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